冬冬在台北市金山南路的餐聽工作,應徵時的職稱是「儲備幹部」,實際上是內場的廚師。幾年過去了,有天公司宣布:「冬冬你工作表現受公司肯定,我們預計在新北市金山區擴展新的店,下個月開始請過去升格當店長吧。」
在其他同事的一片恭喜之下,冬冬很困惑,突然要當店長,他對行政管理工作沒什麼把握,而且新工作地點也太遠了吧!
什麼是「調動」?雇主可以片面調動嗎?
「調動」是一個複雜到難以「簡而言之」的問題。首先要強調,調動是指「雇主單方的作為」,若勞工已明確同意調動後新的工作條件,會視為「勞資雙方合意變更契約」,而非調動。除非當時契約內容不明、勞工被強暴脅迫等意思表示瑕疵,才有可能提出爭議。
調動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的定義,雇主調動員工的動機或調動的類型有很多可能性:為了支援其他部門或單位、為了組織改組,或是因人事考核、升遷或甚至是針對特定員工的打壓⋯⋯都有可能。而本文要討論的調動,聚焦在雇主「片面」變更勞工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的行為。
若勞資雙方沒有合意,為什麼雇主可以單方面、不與勞工討論,就逕行調動呢?
勞動是一種契約關係,任意一方想要單方面變更原本約定好的契約內容,必須要有法律上的理由才能變更,而目前的法律沒有任何條文直接賦予雇主單方逕行調動的權力。也就是說,假設沒有特別約定,那雇主理應自始無法調動勞工。
然而,實務上法院對調動權力都從寬解釋,在學界也未有定論。目前法院較寬鬆的觀點(註1) 認為,勞動契約是長期、且在雇主組織內互動的關係,市場狀態持續變化,卻要求雇主永遠不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是不可能的事,因此傾向認為,勞工在訂定勞動契約時,就已同意接受可能的調動。
如果勞工有工會,其工會在團體協約或個別勞動契約裡事先約定「調動權」,例如:「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雇主不得進行調動」,那結果就會完全不同;但實際上,有事先約定的例子不多,個別勞工也鮮少有機會進行這種協商。反而是雇主經常會在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放入模糊地概括性條款,像是:「甲方(雇主)得視工作需求安排調配乙方(勞工)工作內容及地點」。即便沒有書面契約,別忘了,口頭約定也是契約,因此,遇到調動爭議時,經常是勞資雙方各說各話。
目前,法院實務上幾乎不存在只主張「雇主沒有調動權」就因此勝訴的個案,「調動是否合法?」法院審酌的重點通常是有沒有符合法律的要件,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所謂的「調動五原則」。
調動的法律要件:調動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五原則雖然已有明文規定,但調動的每一項法律要件,仍涉及大量主觀價值判斷。從不同的觀點出發,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實務的判斷就變得相當重要。目前在學理上有大量且艱深的討論,本篇無法列出每一種樣態,且實務上的判斷標準也不如法律文義一樣嚴格,以下僅簡單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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