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觀點】

非營利組織缺的是志工,還是免錢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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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觀點】

非營利組織缺的是志工,還是免錢的勞工?

歲末將至,有許多人開始在盤算何時跳槽,在少子化缺工的狀態下,台灣也有愈來愈多公司經常面臨人力短缺的問題。面對缺工問題,除了提高薪水、改善職工福利之外(有做到這兩件事的企業實在稱不上多),或是引進移工(據媒體報導上週勞動部答應商總要研議如何有條件開放服務業移工)。但說到底,最簡單快速有效的方式其實是通通拿去做雞精外包,或是乾脆改用熱血志工就可以了。
非營利組織也經常透過培力志工來提供部分服務及擴大組織的影響力,像是有些團體提供諮詢專線,便是透過受過專業培訓的志工來排班接線、提供諮詢服務,或是在不定期舉辦或參與擺攤活動時,招募志工來協助活動進行等等。短時間或臨時性人力不足,聘用工讀生或使用志工無可厚非;為擴大組織影響力,培力志工成為組織的左右手亦不是壞事。但是最近我們看到頗具盛名的資深非營利組織發布社群貼文、公開招募行政志工,仔細檢視其志工招募公告,卻發現志工的「服務內容」包括網站維運、文章撰寫、文宣品設計等,似乎應具有相當程度專業的工作,並且要求志工必須至少提供一定時數的服務。這些狀況讓人不禁想問,非營利組織招募志工,缺的真的是志工,還是免錢的勞工?
《志願服務法》:志工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地貢獻社會
台灣志工無所不在,舉凡政府部門、一般企業行號、非營利組織皆有所謂的志工,引導志工、服務台志工、老人送餐志工、淨灘志工、擺攤志工……多不勝數,似乎什麼業務都可以使用志工。政府部門為了大量運用志工,各部會或各縣市政府甚至自行設置志願服務資訊網,媒合民眾來填空各局處所需的志工缺額。為了推廣更多民眾參與志工服務,政府及民間團體如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等,合作推動榮譽卡(得免費/免票進入部分場所)、志願服務獎章金駝獎等各種獎勵擔任志工的措施和制度。 
台灣自2001年公布施行《志願服務法》,該法開宗明義就寫明「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而後對於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這個島上有這麼多充滿熱血的人類,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地來貢獻社會,真是太棒了,Peace。然而,這些志工與勞工的界線到底在哪裡?有沒有可能,這些免錢(或是只領取微薄車馬費/代金/津貼)的志工,其實取代了原本應該正式聘僱的勞工?

是志工,還是免費(廉價)勞工?
近年來我們看到政府單位、企業及非營利單位如學校機關、非營利組織,越來越常使用「志工」來協助,甚至直接替代原本的職務。過去十幾年來,政府部門及大專院校亦曾多次因為疑似濫用志工制度而引發爭議:像是 2011 年松山機場招募「專業服務志工」 每天工作 8 小時,每月工作 22 天,每人僅給予每天 600 元的「交通補助費」(註1);2014 年 9 月,民眾投書批判政府單位及企業濫用志工制度 ,不應取代原本應該聘請工讀生或正職人員 (註2);2016 年,台北市舉辦世大運時徵求翻譯志工 ,必須先付錢考試,且服勤期間僅核發每 4 小時代金 110 元 (註3);2016 年 3 月,在今藝術第 281 期亦有人專文討論藝術產業中的志工濫用問題 (註4);2017 年,師大學生投書抗議校方以志工來填補學校不願補足的正職勞動力 (註5)
一般來說,在判斷一個人與組織之間是否為僱用關係時,通常會檢視是否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人格從屬性」指的是在工作中是否接受僱主的指揮、監督與控制;「經濟從屬性」指的是這個人是否在經濟上依賴其僱主,或其付出的勞動是否換取對價報酬;「組織從屬性」則是指這個人是否成為該組織的一部分,必須服從相關的組織規範,如制服、工作規則等等。綜觀前述幾個案例的爭議,大多在於組織要求志工必須提供固定或最低時數的工時、工作內容具有專業性(例如翻譯工作),或是不論其名目為何(代金/交通補助費)與其提供的勞務顯不相當,又或者這些「服務內容」本就是正職或兼職工作者的工作內容(如政大及台師大以志工填補學校缺額的勞動力)。

太難了吧?通通都不能是志工?
在此並非要求所有單位都應禁止使用志工,而是指出現行狀況下已有許多疑似濫用志工制度而衍生的爭議案例,因此在此呼籲所有非營利組織在公開召募志工之前,應該先完成以下評估:
  1. 明確定義志工在組織中的角色為何?
  2. 這些「志工服務內容」是否其實應該是正職人力負擔的工作內容?
  3. 是否排擠了原本可能的職缺?
如果志工實際上從事的工作內容就是員工該做的工作,或具有一定專業程度的工作,而組織未依法支付薪資、投保勞健保、提繳勞退等,恐有違法之虞。若後續又衍生成為勞資爭議,甚至遭到勞動主管機關裁罰,組織形象恐因此受損,不得不慎。
在此也建議想要參與社會、累積非營利組織經驗的青年,參與志工活動時也要要睜大眼睛,自己的勞動權益自己保護,若不幸遇到問題,要勇於處理。至於志工服務是否實為僱用關係,可以參考前段所提出的從屬性做判斷,但實際上仍須依照個案狀況來做實質認定,建議可以尋求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工會或勞工團體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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